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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9-22


天津美术学院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保障效率,防控廉政风险,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天津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天津美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美术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使用学校预算内资金、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及后勤保障等功能需要所进行的房屋或公共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配套、维修、改造、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审核


第三条 各部门于每年的十一月份提出下一年的维修改造需求,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基建后勤处)统一汇总。

第四条 基建后勤处于每年的十一月底前对申请需求进行实地勘察,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方案及概算,确定项目可行性后,于12月初报财务处,申请列入下一年基建维修改造专项财务预算。

第五条 学校根据项目轻重缓急、资金情况等确定立项工程,基建后勤处根据立项情况安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六条 结合实际情况,各部门可根据临时需要随时向基建后勤处提出5000元以下的零碎修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突发应急情况及时向基建后勤处提出抢修申请。各部门不得故意把大额的基建维修改造项目拆分为小额基建维修改造项目,要重视日常小型修缮,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为提高学校小型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效率,学校按照工程预算额度大小实行分类管理。

(一)10万元以下的项目

基建后勤处负责组织,邀请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依据项目内容、施工企业的服务评价、响应速度及报价等综合因素确定施工单位。

(二)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项目

基建后勤处负责组织,委托学校遴选的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 根据预算实施项目审计。

预算为5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审计;5000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需进行结算审计;50000 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前需进行造价审核;重要项目需跟踪审计。

第九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申请部门、基建后勤处、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组织结算审计,验收合格后可依据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

第十条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小型应急抢修工程,基建后勤处报经分管校领导领导同意后,根据施工单位特点与人员情况,直接指派相应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待工程完工后,基建后勤处及时在院长办公会议进行通报,并组织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涉及燃气、供水、供暖、供电、绿化移植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可委托市政设施相应公司的专业工程队伍施工。


第四章  项目质量监控


第十二条 小型基建项目质量监控管理

(一)基建后勤处应加强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资质审查,在其资质及招标内容允许的范围内委托工作。

(二)基建后勤处应对施工单位进场所需施工材料严格把关,留存合格证、资质等文件;施工中设计变更的项目,需按学校相关风险防控规定逐级汇报审批。

(三)项目完工后,按规定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如不合格,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基建后勤处负责跟踪落实。

第五章  项目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并支付工程款后,基建后勤处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按照年份或项目分别立卷提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数字表述,“以上”表示包含本数,“以下”表示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使用由校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外来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美术学院小型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津美行发〔2020〕18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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