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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9-22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发〔2025〕26号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美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为完善和提高学校办学能力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基础设施及大型维修工程。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校园中长期建设规划和近期教育设施建设计划、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报批、工程招标、工程预决算、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建设资料归档、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范围内的监管等。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相关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责任主体原则。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严格项目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求。

(三)安全优质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确保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到位,保证工程质量。

(四)勤政廉洁原则。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强调过程管理,工程建设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科学决策、制度规范、过程公开、手续完备、监督到位”,确保工程从报建到竣工全程依法合规,实现“工程优质、干部廉洁”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组成,办公室设在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负责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论证,形成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负责设计方案和重大变更的会审、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

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工作,对项目的过程、施工、安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具体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核算工作,协助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编制基本建设资金年度财务预算,并对预算的执行实施控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对基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实施监督,负责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处负责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的基建项目相关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协助财务处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相关的信息化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需要,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选址、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占用土地性质、用地标准、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并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风险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后,按照"三重一大"程序要求进行决策。

第九条 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连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金平衡方案,一并报市教委并转报市发改委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应按照审批要求进行编制,在编制前需全面了解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建设条件和经济环境变化趋势,客观分析项目投资机会,确定建设项目投资意向。

(二)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议书建设内容及可行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市教委审核并转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据相关政策办理。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审批要求进行编制,报告应根据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不能对建设项目内容做大的调整。

(三)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与概算。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委托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并征求人防和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概算书,报市教委并转报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后的概算。


第四章 项目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学校在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时,严格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登记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一)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应以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为依据。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开展勘察设计所需的详细资料,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技术交流。

(二)学校报请主管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编制的概算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经市主管部门审批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由学校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确保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十三条 图纸设计文件,按照规定程序由具有审图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待手续完备后开工建设。严禁工程“未批先建”“边建边批”及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章 工程招标

第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天津美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天津美术学院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学校基本建设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项目管理单位,以及咨询、图审、检测等服务类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进行规避招标和政府采购。要做到应招必招、应采尽采,不得进行虚假招标或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学校对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项目的计价方式和建设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项目管理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学校须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项目管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学校招标采购部门须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有关招标文件。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配合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审计处对招标控制价格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评标人员组成、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与中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项目管理等单位,应依法签订合同。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相关中标单位工作、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整改有关问题。


第六章 工程合同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检测合同、材料与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咨询与服务采购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合同化管理,各项合同的签订及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美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审核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审核合格后督促监理单位、全过程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文件做好建设项目“三控三管一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监督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合格后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开展施工工作。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对现场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编制工期计划,报请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审定后作为项目进度控制文件,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依照此文件监督项目进度,如现场进度出现偏差,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调整工期计划。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审核,经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审定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论证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一)质量重点控制对象包括:人的行为,关键过程、关键操作,施工设备材料的性能和质量,施工技术参数,某些工序之间的作业顺序,技术间歇时间,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施工方法等。

(二)学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学校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它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项目管理,向有关部门申报对工程进行验收。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项目管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确定的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

(三)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全过程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六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是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全面执行建筑工程安全规范标准。

(一)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细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办法。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规定,定期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规范、有序。

(二)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并授权监理机构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实施。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与学校教学、生活区隔离,设立施工车辆的专用通道或制定具有明显交通标志的施工车辆行驶路线,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

(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工程物资的采购。

(一)对于由学校购买的设备应遵循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统一的要求。

(二)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材料和设备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与责任追究方式。

(三)对于承包单位提供的重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由监理单位进行检验,检查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检。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物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交由设计单位进行分析。

(二)建设项目需要变更的,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说明变更理由及费用的调增、调减,经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审核,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学校变更程序实施。

(三)按照学校院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变更金额在10-100万元(含10万元)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

(四)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

(五)施工过程中《洽商单》(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往来文件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现场代表签收,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的变更事项,依法需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必须取得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获得批准后,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尽快落实。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复核并签字确认,防止承包单位虚列工程费用。

第三十条 因人为原因引发的工程变更,如设计失误、

施工缺陷等,应当追究当事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项目拨付款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价款支付规范标准。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不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组成(分部、分项工程),结合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作为资产管控和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确保资金筹集和使用与工程进度协调一致。

第三十三条 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计处、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分别签字确认;支付工程尾款时,需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学校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施工单位、审计处三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申请付款金额以及相关支付手续是否准确、齐备。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按时与施工、监理、全过程项目管理单位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学校财务处应认真审核相关凭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第三十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建设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7%,其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或由施工单位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给学校,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施工单位向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提出返还申请,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在接到返还申请后的14天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及时向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支付申请,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款项返还给施工单位。若国家及我市出台新政策、新规定,学校应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会同审计处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项目管理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消防、规划、环保设施等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项目管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章 工程竣工结算

第四十条 审计处可委托第三方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按审核报告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与结算清单。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将上述资料提交至审计处,由审计处转交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提出工程结算审计申请,审计处接到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审计。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应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按时提供资料,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负责将资料归还。

第四十二条 对审计结论如有不同意见,施工单位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十三条 竣工结算完毕,学校依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章 工程竣工决算及转固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若单项工程已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交审计处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决算审计,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等。

第四十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向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先登记资产账和财务账,完成在建工程预转固。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要求,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在建工程转固申请,待上级部门审批完成后,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据此修正预转固金额,完成在建工程转固程序。


第十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依据相关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明确建设项目相关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和方法,遵循会计制度规定的各条核算原则,对学校基本建设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确保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成本发生情况、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有关单据,及时归集建设项目成本,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结合资金成本和工程项目的进度,依法、合理、及时地筹措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基建财务制度,组织基建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按照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向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财产物资的完整,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各项财产物资等根据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提供的凭证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定期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作为永久性档案存档。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要求主要包括:项目文字资料、图纸、声像资料、电子文件等收集齐全、完整;各类文件材料按照国家规范和单位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目。

第五十五条 档案资料统一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五章 项目后评估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效益和过程后评估。建设项目后评估一般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至1年后,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项目后评估的公开、客观和公正。原则上,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决策、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机构不得从事该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以保证后评估的独立性。


第十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加强基本建设的监督工作,审计、财务、基建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市教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工作职责:

(一)对决策工作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二)对制度建设进行监督,参与有关制度制订,重点监督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等。

(三)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四)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五)对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建设项目预算、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有关制度和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审核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签证与索赔等。

(六)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七)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八)对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因失职渎职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九)对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机构实施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其在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工程拨付款、工程结算等重点环节的造价咨询审核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方便;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信息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基本建设工作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根据所犯错误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十条 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建设的总体任务,合理确定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人员编制,配备思想作风过硬的管理和专业人员。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美术学院基建、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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