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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工作餐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工作餐管理,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餐适用范围

1)学校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日加班情况下用餐;

2)学校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因加班影响正常用餐情况下用餐。

第二条 工作餐要体现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工作餐一般安排在学校食堂进行,原则上以学校食堂供应的盒饭或自助餐为主。在学校食堂用工作餐的标准为午餐和晚餐每人每餐25元。在学校食堂不能供餐的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照午餐和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的标准自行在校外购买,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条 工作餐实行“先审批、后用餐”制度。申请工作餐,应当填写《工作餐审批单》,填列每位就餐人员姓名、用餐事由等信息。在学校食堂用工作餐,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在学校食堂不能供餐的情况下,在校外购买工作餐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食堂未接到已获批准的《工作餐审批单》不得安排就餐,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财务处不予转账。

第四条 工作餐费报销须提供餐费发票、《工作餐审批单》及其他必要支撑材料。

第五条 工作餐支出坚持“谁用餐、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严格工作餐管理,不得擅自提高用餐标准,不得借工作餐名义开支公务接待或由个人负担的招待餐费,不得弄虚作假、虚假造册冒领餐费。各单位负责人对工作餐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津美术学院工作餐管理办法(暂行)》(津美行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津美行发〔2024〕19号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修订《工作餐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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