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物业管理规定(制度)
本管理规定是在《物业管理合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严格履行合同,明确责任,为学院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根据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其执行,对各个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制定切实有效的量化指标和检查办法,建立与之相应的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 对物业公司的考核,根据我院制定的《考核标准》对物业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以文字形式制定量化标准,作为物业公司付款和合同续签的依据。
三、 对于上下水、电工等维修工作,在项目申报、施工人员、领用材料等方面应以表格的形式做好记录统计;物业应按学院安排完成各项维修工作。
四、 物业合同范围内管理的各种设备、设施应建立维修、维护制度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在每次维护、维修后进行相应的文字记录。
五、 每周由总务处组织一次例会,由各物业公司汇报一周工作情况,并以日报表的形式每天按时汇报前一日工作情况。
六、 物业应定期向其服务对象征求服务意见并进行工作的相应改进。
总 务 处
2016-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