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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项目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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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项目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采购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财政局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需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内各单位申请招标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前期相关论证、审批,并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预算合理性及财务处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内相关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报送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没有特殊情况,未列入学期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实施采购。

第六条  凡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七条  学校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进行的采购,均适用于本规定。各级各类单位做到应采尽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由总务处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主要职责:

    (一)解读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二)按照文件要求,负责与天津市财政局采购处及各类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沟通和联系;

    (三)审核各部门的采购需求,汇总上报采购计划;

    (四)根据采购的项目、金额、经费来源等,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相应工作流程进行招标采购;

    (五)对实施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进行备案归档;

    (六)归纳、汇总上级和各部门的采购资料目录,整理归档;

    (七)按要求将采购数据进行汇总,统一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采购项目的需求单位作为该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尽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并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填写采购申请表,提出招标方式建议;

(三)组织编制采购项目需求书,将项目的采购数据上报采管中心;

    (四)选派代表参与项目评审;

(五)组织项目合同的审查与签订,组织项目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六)归档整理招标相关资料。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的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限额标准及采购形式

第十条  凡采购限额达到下列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一)货物类、服务类采购:

(1)《集采目录》内或《集采目录》外且预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由采管中心上报财政局采购计划后,纳入政府采购;

(2)《集采目录》外且采购预算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项目需求单位经校内审批后报采管中心,由采管中心委托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校内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采购:

(1)单笔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公开招标;

(2)单笔2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采管中心上报财政局采购计划后,纳入政府采购;

(3)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按其相关规定,审批后报采管中心,委托社会招投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三)自行采购:货物类、服务类与工程类单笔预算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需求单位经审计部门核准价格后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国家(地方)对招标采购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天津市政府采管中心、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以及由市财政局认定资格的其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网上电子平台竞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需求单位一般应在开标前至少60天,向采管中心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及论证报告;

(二)校内审批意见;

(三)招标采购申请表;

(四)拟订的采购明细表、项目需求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采管中心按下列程序实施招标采购:

(一)审查、受理招标申请;

(二)按照要求上报采购计划;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待计划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招标工作;

(五)审查合同并负责合同备案。

第十六条  采管中心负责组织需求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采购活动,项目需求部门作为学校的授权代表参加评审活动。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需求部门对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将加盖有“天津美术学院公章”的采购合同交由采管中心归档留存。

第十八条  合同的执行由采管中心及相关管理部门监管,需求单位作为主体具体负责,落实合同的执行进度,依据合同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由需求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上注明验收结果、签字后,提交采管中心复审,并加盖“天津美术学院公章”后交由采管中心归档留存。

第二十条  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能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求单位必须经过与该项目同样的审批流程,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需求单位须按照学校账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办理入账手续。做到合同清单与资产账目、实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申购单位在办理采购项目支付货款时,除按财务等相关规定履行正常手续外,还须出具加盖“天津美术学院公章”的合同,支付全款时还须出具验收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的采购项目组织考察参加竞标单位时,原则上应有监查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采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招标采购的执行程序,规范招标活动流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采管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采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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