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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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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74 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10 月 28
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
部 长:
楼继伟
20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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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
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
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
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
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
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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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
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
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
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
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
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
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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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
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
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
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
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
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
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
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
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
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
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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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
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
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
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
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
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
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
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
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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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
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
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
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
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
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
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
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
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
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
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
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
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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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
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
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
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
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
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
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
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
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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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
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
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
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
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
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
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
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
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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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
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
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
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
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
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
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
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
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
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
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
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
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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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
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
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
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
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
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
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
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
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
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
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
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
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
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
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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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
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
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
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
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
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
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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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
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
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
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
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
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 3 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
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
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
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
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
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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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
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
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
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
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
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
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
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
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
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
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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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
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
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
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
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
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
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
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
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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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
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
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
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
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
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
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
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
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
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
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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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
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
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 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
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
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
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 询 价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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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
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
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
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
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
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
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
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
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
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
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
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
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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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
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
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
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
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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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资格 3 至 6 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
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
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的。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
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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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
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
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
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
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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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
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
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
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织。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
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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